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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企业所得税,个税的这几个问题,一次说清楚了!

老白 老白税税念 2024-04-11

首个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期间也发生了各种工资申诉,导致不少公司对2019年的个税申报进行更正,企业所得税也同时做了纳税调增处理。老白感受到今年最热门的词,就是“工资”
老白被诸多财务朋友问到“工资”关于个税、企业所得税的事,今天特意整理了一下,算是做个年中总结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眼里何谓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
根据咱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提到的“合理”,是怎么个合理法呢?针对这个所谓的“合理”,税务机关跟企业之间会不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事儿呢?其实(国税函〔2009〕3号)对此早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看到老白抠出来的字眼没有?是“实际发放”,不是“实际发生”喔!   
这二者有何区别?
打个比方,三师公司2019全年“实际发生”并计提了工资薪金300万,但在2019年间,“实际发放”了工资薪金是260万,其中12月份工资20万元要待2020年1月15号再进行发放。
咋这一解释,听着像极了收付实现制,咱们企业不是按“实际发生”的权责发生制走么?怎么到这就成收付实现制了?那按照这个“实际发放”来办,三师公司在12月31日前预提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了?针对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又出招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税收上工资薪金支出也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弥合了税会差异,减轻了我们企业纳税调整工作量。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也就是次年5月31日前要实际支付已预提的去年的工资。有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规定年终奖在次年下半年发放,那么,该年终奖就不能在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
接着,咱们来了解下《实施条例》提到的“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上述所言,“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扣职工福利费,那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又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根据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虽然上面把“工资薪金”基本讲明白了,但是有些财务朋友还问了问一个问题。他们公司有部分用工是外部劳务派遣,那劳务派遣费用这笔支出,算不算“工资薪金”呢?
老白想告诉大家!其实我们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这种做法就是钱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劳务费,相当于我们企业跟对方企业购买了劳动力); 
第二种情况,就是直接把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那就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相关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老白注释:我们在计算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限额税前扣除时,就是以这个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所以如果工资薪金总额计少了,那我们可税前扣除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会同时少计,导致多缴税款喔!)
关于“季度工、临时工、实习生” 工资薪金问题,有两个:
(一)支付给“季度工、临时工、实习生” 的费用,究竟算劳务报酬还是算工资薪金?怎么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打个比方:
实习生的工资,究竟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按以下情况来区分。
①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了实习协议。那这个就不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该实习生的工资,就应该以“劳务报酬”申报个税。
②如果公司在面试过程中,发现该实习生是可造之才,并从一开始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这时,他们俩之间就存在了雇佣关系,并不因为该员工是实习生而改变。这时,支付的工资,就应该以“工资薪金所得”来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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